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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学金评定标准

2014-06-17 14:32:58

上海市卫生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规范我校奖学金的评定工作,鼓励学生奋发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与造就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评定机构
第一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小组。评定小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长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财务科、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二条   学校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小组负责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全校性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办法,审批全校性奖学金(助学金)获得者名单。

评定范围
第三条   在我校正式注册、学习期满一学年的全日制学生(实习期除外)。

评定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执行《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有良好的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该年度奖学金评定:
1、受到校纪处分者(或在处分期内);
2、累计缺课超过五十节(含五十节)或事假超过四天(含四天)者;
3、有旷课者;
4、有一门课程总评不及格者(未经补考);
5、《国家体锻标准》分值在60分以下者(单项不达标除外)。
评定等级、比例及金额
第六条    学生奖学金等级、比例及金额如下:  
甲等奖   按班级可参评人数的5%评定,金额:1000元 ; 
乙等奖   按班级可参评人数的10%评定,金额:700元;
丙等奖   按班级可参评人数的15%评定,金额:500元;
 丁等奖   按班级可参评人数的20%评定,金额:300元。
    (名额计算原则:四舍五入)

评定标准

第七条   学生奖学金评定标准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德育积分:权重30%

由学生测评分(占30%)、班主任测评分(占70%)二部分组成。

2、智育积分:权重60%

智育积分以评定学年内,两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以教务处提供为准)之和乘以12.5计。

分层教育的绩点处理:B班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按原始成绩计算,A班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在原始成绩基础上加0.01。

甲等奖:评定学年智育积分应居班级前10%;

乙等奖:评定学年智育积分应居班级前20%;

丙等奖:评定学年智育积分应居班级前40%;

丁等奖:评定学年智育积分应居班级前60%。   

3.体育积分:权重10%   

按《国家体锻标准》计算,在市级比赛中获奖或在学校运动会获单项冠军者,体育积分加2分。

 

评定程序

条   奖学金评定以班级为单位每学年评定一次。每次评定在下一学年开学后两周内,由班主任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班成立奖学金评定小组(小组成员6-7人),遵循学生民主测评和班主任老师测评相结合的原则,按《上海市卫生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定综合素质测评表》对每位学生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德育积分(即学生操行评定)的依据。

第十条   奖学金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各班奖学金初审结果应在班级内公示两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班主任填写《上海市卫生学校学生奖学金综合测评汇总表》报学生处。

第十一条   学生处汇总相关材料,经复审后报学校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小组,评定小组讨论通过后,正式填写《上海市卫生学校学生奖学金登记表》。

 

申诉

第十二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初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班级初审结果公布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班级奖学金评定小组提出申诉,班级奖学金评定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做出答复。

学生对班级奖学金评定小组答复有异议,可在班级奖学金评定小组答复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小组提起申诉,学校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两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作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并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班级奖学金评定小组。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附则

第十三条   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应坚持实事求是,严格程序,公开透明,真正使奖学金评定活动成为推动学生全面发展,奋发向上的动力。

第十四条   凡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学校将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制定的奖学金评定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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